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有一批材料 ,是因客户的计划所做的备料,现客户取消订单,将此材料款给我司,但是客户要不需要将此材料运到他们公司,而是请我司就地处理,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是材料销售或是价外费用?现在的问题是我司向客户提出客户需给我们材料款+13%的增值税。客户不同意支付13%的增值税。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收取13%的增值税。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是否收取13%的增值税是由您们双方协商解决,政策没有对此的规定,实务工作中,一般都是材料购进多少钱,例如购买价是10万(含税),就找对方索要10万的赔偿,这个价格里面已经是含税金额。不明白您公司单独索要13%的税款是基于什么基础,从您的描述中无法分析得出合理性。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