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金额小于300元的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由于无法取得发票,不能支付,这个款多久才能转销,转销是进啥科目?
由于金额小,能否直接支付,或者需要哪些补充材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发生支出均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无法对外开具发票,可用载明收款单位名称、姓名、项目、金额等关键信息作为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财务在判断时,可查询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超过当地小额零星标准(不得超过5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500元以下的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白条作为凭证,但具体是否可行还需根据企业的内部规定和财务政策来确定。同时,为了保障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建议尽可能提供完整的单据支持每一笔支出。希望本文能为您解决关于小额支出凭证的疑惑,并为您的财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由于金额小,请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