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购买的土地,及收购房子(目前已成危房),因为没有开发,一直在账面无形资产科目里,想确认下,能否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支持文件是什么?摊销年限是否有规定?
2.单位注册地点在A地,在跨市地区B地盖了别墅,请问该资产计提折旧能否在所得税汇算时扣除?支持文件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发生一些设计费、测绘费等杂费,后因项目不开发了,前期费用可以直接费用化吗?支持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应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这意味着公司应将其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分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可以直接费用化。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