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个问题:
一家研发型企业(A公司)在2年前曾在首轮融资时每股评估值达到2元。因其目前所融资金用完,资金短缺无法持续运营,大股东(自然人股东)拟以0元价格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家B公司(非关联方),其他股东份额不变;B公司承诺在成为股东后,根据A公司经营需要陆续投入一定资金对A公司增资。
请问:
1)税务是否有要求在股份转让时对A公司估值必须进行评估?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
2)该自然人股东所转让股份应以什么作为转让价计缴个人所得税呢,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
3)0对价接受股纷的B公司持股的税收成本如何确定?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同,但正常情况下是需要进行评估的。2、一般情况下是以评估值做为计税依据。3、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是平价或折价,0元转让不太可能的。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