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被自然资源局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法规规定角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
从费用性质角度
土地闲置费虽然是在已经付出取得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由国家土地管理职能部门惩罚性加收的一种费用,但不能理解为是行政罚款性支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闲置费。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2。
从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角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财务上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最终形成开发产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以及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予以资本化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支出,所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
二、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为闲置费用不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闲置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区分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