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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业预收工程款预交税金

2024-12-30 09:04:39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建筑业预收工程款如何预缴税款,按照财税(2015)58号文件,若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如何预缴增值税?

不在同一地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交。



请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说明。



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规模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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