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C股权获得收益240万,A按照比率享有120万,计入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持有B的股权是200(发行价100万)万从其他合伙人(A实控人李某的其直系亲属M)购得,同时合伙企业清算,A分得220万,账面投资收益20万。
问1: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单独纳税调增,是(120+20)还是(220-200+120-120)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2:A从M取得股权的价格如何计价比较合适,如果低于市价,是否视为存在“合理理由”?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法人合伙人应将分的股权转让所得120万元与B公司的股权清算所得(220-200)20万元,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合伙企业本身不适用该法,但其法人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具体税务处理方式
个人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上,合伙企业先将分红计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根据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免税情况,合伙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需遵循此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明确这些收益不并入企业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征税。
2、A从M取得股权的价格如果低于市价,可以视为存在“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