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有一部分未转换为股票,支付给券商佣金是否可以按未转换股票的比例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税前扣除?
1、权益性证券佣金在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列支,不得税前扣除,推理:债券发行佣金不是权益性佣金,可以税前列支,没有找到不能列支的规定,所以可以税前列支。
2、债券发行费用、溢价、折价在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摊销税前列支规定没有专门文件,按会计准则规定利率法摊销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