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公司注册资本已到资,帐上有房产,目前帐面有利润,股东没有分红,现在股东想把帐上剩余的资金做减资处理,请问有涉及到纳税义务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涉及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股东减资收回的资产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只涉及所得税问题,请参考以上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