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准备与职工个人签订私车租用协议用于公司采购部门使用,协议约定租赁期间车辆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保险费、维修保养费、洗车、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充电费等)。
问题:1、请问老师以上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依据,所涉及的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
2、与员工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是否可以约定为无租使用?
3、假如约定每月固定支付员工600元车辆补贴,员工是否可以不代开有形动产租赁发票,公司是否可以汇总到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还是必须要以员工代开的发票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目前国家层面对私车公用没有具体的政策,实务工作中,签订与员工的私车租赁合同,除了车辆保险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其他均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不可以约定无租使用。
3.员工需要代开租赁发票,不能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申报,以发票税前列支费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