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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增值税汇总缴纳问题

2025-04-18 16:36:2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湖南省内增税税汇总缴纳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采用档期销售额*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司购进货物全部在总机构购进,所有的进项发票抵扣也全部在总机构。

请问总机构调拨到分支机构的货物需要对其开具销售发票吗?并麻烦告知支撑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总机构调拨到分支机构的货物是否需要开具销售发票,取决于调拨的具体情况和税务处理方式。‌

‌ 1、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

‌ 内部流转‌:如果调拨的货物在分支机构内部使用,不用于对外销售,通常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总机构,调拨行为在税务上被视为内部流转,不涉及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

‌ 固定资产调拨‌:如果调拨的是设备等固定资产,且调拨行为不是为了销售,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例如,调拨设备给分公司用于生产或办公,这种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

‌ 2、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

‌ 视同销售‌:如果调拨的货物在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则需要开具发票。因为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分公司之间转移,应视为销售或采购行为,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 税务合规‌:开具发票可以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即使调拨的是固定资产,如果分公司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可以开具发票,这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和税务申报的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了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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