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那么,如何解读“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咨询问题:
我司的业务是以招投标方式,项目合同期满后,会重新投标及中标,重新中标的话,合同连续签订且持续项目运营。那么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是对同一项目的合同,进行累计连续计算?还是说,可以按不同期合同来分断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该政策优惠。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