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有专门开设食堂做饭给员工吃,然后固定跟两个人合作,一个专门送菜,一个专门送肉,他们送过来会给我们拿一张收据清单,单张清单一般不会超过500元,请问我们是否符合按次不超过500元做税前扣除了呢?因为是每天都有发生,这个按次不超过500元的政策是否有次数的限制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018年28号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 ,如果每月每个人总送货次数超过500元,那么是需要发票税前扣除,也就是每次500元,一个月送3次,就不能用收据税前扣除,需要发票税前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