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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缴纳

2025-04-29 22:14:2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从事个人家庭装饰装修服务,客户装修送家具,公司也在卖家具。

例:客户签一个装修合同15万元,送价值2万元的家具,正常销售给未在公司装修的卖价1.5万元

老师:请帮梳理列示一下此业务核算分录(家具从采购入库--赠送出库--销项税金计提基数--成本结转),增值税计税基础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对装修服务收入和家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比例分摊后做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可。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确认装修服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装修服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劳务成本
赠送家具的成本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家具。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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