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发包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劳务外包合同约定出包方承担承包方员工食、宿等费用。请问:发包方承担的食、宿等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劳务外包服务费”还是“福利费”?并请提供相应税收政策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及标准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福利费列支范围
职工医药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等,均属于福利费范畴。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职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如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均列入福利费。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也属于福利费的一部分。
集体福利的补贴:如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均属于集体福利补贴。
因此 ,不属于福利费,按“外包服务费”处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