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是外商投资全资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境外与境外第三方合作拍摄的产品广告视频和图片,也允许我司在中国境内用于数字、全渠道和 POS 资料使用,集团要求我司支付10万元的广告使用费给他,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拍摄视频的劳务,则其所得应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外提供拍摄视频的劳务,仅将视频成果提供给境内公司使用,则其所得应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