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提供一块空地免费给光伏企业使用,不收取租赁费。双方签订的能源管理协议约定光伏企业产生的电我公司以低价使用(低于国家电网价格的50%),该优惠电价折抵租金,但未约定租金金额,而且优惠的电费金额每月不固定。
1、请问该业务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政策依据是什么?
2、我公司对该空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按照从价计征还是需要修改为从租计征?政策依据是什么?
3、该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36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1.需要视同销售,如果优惠后的电价低于同类服务的价格,税务机关可能会按上面列示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价格。
2.您公司实质为出租,应当从租计征,依据是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
3.此合同未在印花税法的列举范围内,不用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法。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