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通讯制造企业,我公司的产品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在2021年左右购入一批电子器件以生产产品用以销售,但由于实际销售订单不如预期,导致部分材料及产品形成库存,后产品设计变更,产品更新换代,目前库存的上批材料及产品已无法使用,我公司以废铁价格将上述材料及产成品(成本约为150万元左右)变卖了,请问老师,我公司上述行为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是否属税法中“管理不善”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另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按税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提交中介机构鉴定等手续。上述销售形式能否认定为正常销售,库存的材料和产品已无法价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这种情况不属税法中的“管理不善”,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销售形式能可以认定为正常销售,存货按销售金额确认收入,按账面金额结转成本。不需要按税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提交中介机构鉴定等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