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与德国一家个人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合同有规定入境的天费用标准和境外的费用标准,一年不会超过累计183天,请问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是什么?比如境外人员到境内,公司为其准备了相应的电脑以及座位算吗?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就是指定扣缴?假如境外人员不入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并不一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有规定非居民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一规定存在一些复杂条件和限制。
首先,183天的计算方法因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而异。例如,中美协定是按照历年计算,而中新协定则是以任意12个月为计算周期
此外,常设机构的判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即使其停留时间未超过183天,其在中国的工作收入也需在中国缴纳税收
其次,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包括中国企业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是否有指挥权,以及在中国的工作地点是否由其掌控等
这些条件都会影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确定个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薪金支付情况等
即使停留时间未超过183天,如果薪金支付情况复杂,仍可能需要缴纳税款。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并不等同于指定扣缴。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
常设机构的判定主要依据是企业在某国是否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如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提供等
指定扣缴则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与指定扣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构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某国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而指定扣缴则是指对于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收入,由支付人代为扣缴税款
境外人员不入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
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如果境外人员在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则被视为居民个人。这种情况下,无论其收入来源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都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包括境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如果境外人员在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则被视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按月或按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