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税务提出疑点,要求核实以前年度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是否足额缴纳社保,目前公司奖金等部分工资未纳入社保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如不行是否可以通过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来弥补?以前年度每年都享受该政策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09〕70号)
(三)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您单位如果没有足额缴纳所在区县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您说的补足后是否能享受,这个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正常情况下补足后,是可以享受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