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分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的办公楼,我们认为应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他们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需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 税,请问一下税务机关的说法正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正常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为贵公司提供的解释是基于贵公司的实际业务给出的答复,个人理解只要符合约定条件是没有问题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