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境外A公司购买我司自产产品,A公司用我司产品加工后形成新的产品销售到世界各地。
境外B公司购买我司外购的零配件用于维修A公司销往世界各地的产品。
A公司和B公司是合作关系。
我司销售给B公司的外购零配件可以视同自产,申请出口退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善意取得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详见本文第二条《业务类型代码表》内容,以下简称“详见代码表”)。
2、属于配套出口的外购货物(详见代码表)。
3、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其内部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详见代码表)。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详见代码表)。
5、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可以,具体请参考上面的文件。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如果出口给A公司可以视同自产,出口给B公司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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