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我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是集团要求每年计提工会经费。我们计提工会经费的金额当年全部给职工发放福利费,计提的工会经费也全部实际支出,可以不做纳税调整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