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我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设备按照对应6%、9%、13%分别开具发票,现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认为该合同属于混合销售,我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施工,所以要求我公司应按照施工合同形式全额申报缴纳项目预缴税款,请问一下老师该种情况应该如何向项目地提出异议,如何说明该项目属于兼营行为,应对措施能否给提供一定建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同时提供分别核算的依据。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