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2020年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协议并向B支付了500万款项,B公司至今没归还借款,A公司于2025年对B公司起诉,经法院裁定A公司胜诉,但B公司仍不归还欠款,请问1、A公司借给B公司的500万时,A公司挂往来 入账,胜诉后账上能否作坏账处理在所得税列支扣除此笔借款(企业所得税)?2、借款用途是否要与A公司经营业务有关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3、该业务是否产生其他税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A公司胜诉后,对方应还款,账上不能作坏账处理,在所得税列支扣除此笔借款(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借款用途应属于A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3、该业务不产生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