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往来款是1月借,3月还,合同约定了该往来款的利息的收款日期为次年的10月,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次年的10月还是当年3月呢?在3月还没开出发票的;
有规定是这样适用的吗?
1、若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若提前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该笔往来款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和增值税走的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因为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提前还款,可以按发票开具时间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增税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一致。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