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子公司将持有的100%孙公司股权无偿划拨到母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子公司在财务账务处理上是:借: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但税务总局2015第40号文又说明是冲减实收资本,这两者是否矛盾?子公司必须要按减资程序公告处理,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应冲减实收资本。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