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生产型企业,拟以目前正在使用的不动产进行出资,与B公司(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合资成立新公司,双方已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我司不动产按照账面价值作价出资,不动产账面成本1000万,占新公司股权1000万股,股权占比40%。另协议约定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不影响投资价值确认。评估后不动产公允价值1500万(评估方法选择:厂房采用重置成本法,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请问:
1、我公司缴纳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政策依据是什么?
2、我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多少?价格和扣除成本如何确认?政策依据是什么?
3、如果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均为评估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厂房既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售价)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成本)是否合理?如果不是,各自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4、一般情况下,评估价值和作为出资价格之间差异在多少时,税局会进行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你公司缴纳增值税的计税基础1500万。
2、我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1500万。扣除成本按账面价值
3、如果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均为评估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厂房既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售价)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成本)不合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成本)应按账面价值。
4、一般情况下,评估价值和作为出资价格之间差异在多少时,税局会进行调整,这个数据没有标准,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