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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支付固定收益补偿款

2026-01-22 09:26:28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和B公司成立一家C公司,A公司和B公司协议约定如果B公司从C公司每年得到的分红款没达到实缴资本金的6%的固定收益,A公司需要将差额补齐,请问A公司支付给B公司这部分补偿款,算啥,如何做账,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B公司是否根据收到的补偿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应计入什么科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核心定性:该补偿款的业务本质
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的分红差额补偿款,核心是基于股权合作的收益兜底承诺,并非独立的商品 / 服务交易,也不属于借贷利息(双方为股权投资关系,非债权债务),本质是股权合作下的利益调整款。

二、A 公司: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 税务认定

1. 账务处理:不计入营业外支出,应计入投资收益(借方)
核心逻辑:该补偿款是 A 公司因对 C 公司的股权投资、为履行对 B 公司的收益兜底承诺产生的支出,与股权投资直接相关,属于投资环节的损益调整,而非与日常经营无关的营业外支出。

具体分录:
借:投资收益 — 对 C 公司股权投资收益兜底补偿
贷:银行存款

2. 税务处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留存佐证资料)
需留存合作协议(含兜底条款)、C 公司分红决议、分红实际支付凭证、差额补偿结算单等资料,证明支出与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真实合理,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需取得 B 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后续会说明 B 公司的开票义务)。

三、B 公司: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 开票义务 + 税务认定
1. 开票义务:无需向 A 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核心依据: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B 公司收到的补偿款是 A 公司的收益兜底款,并非 B 公司向 A 公司提供了任何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无需开具发票,仅需向 A 公司开具收款收据(附结算单、合作协议复印件作为佐证)。

2. 账务处理:计入投资收益(贷方)
核心逻辑:该补偿款是 B 公司因对 C 公司的股权投资、基于兜底协议取得的补充股权投资收益,并非营业外收入,也非其他业务收入,需与从 C 公司取得的正常分红合并计入投资收益。
具体分录:
① 收到 C 公司正常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 对 C 公司股权投资分红

② 收到 A 公司差额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 对 C 公司股权投资分红兜底补偿

3. 税务处理: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B 公司取得的正常分红 + 差额补偿款,均属于股权投资收益,合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若 C 公司为居民企业,B 公司从 C 公司取得的直接分红可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但A 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不属于免税范围,需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键易错点提醒

1、禁止将 A 公司的补偿款计入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核心业务无关的偶发支出,而该补偿款与股权投资直接相关,属于投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借方更符合业务实质,也避免税务上因 “与生产经营无关” 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禁止 B 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若违规开具发票,会导致 B 公司虚增增值税应税收入、A 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双方均存在税务风险。

3、协议条款留存:兜底协议是双方账务处理和税务扣除 / 计税的核心依据,需明确约定兜底主体、计算方式、支付条件,避免后续争议。

五、双方科目汇总表

A 公司收益兜底补偿款投资收益(借)无(收收据)真实合理可税前扣除。

B 公司补充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贷)无(开收据)补偿款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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