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口业务中,合同约定我方提前交货国外客户可给与奖励。
1.提前交货奖励是否被认为是出口企业在履行其交货义务之外,因满足了客户的特定要求(如提前交货)而提供的一种额外服务(如加速履约服务)所获得的价款,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的范畴?
2.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中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等服务适用零税率。提前交货奖励不在这些范围内,同时其业务实际是在国内发生的,所以,提前交货奖励是否不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提前交货奖励是依附于货物而存在的,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