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
我公司为一家商贸企业,前期通过银行购买了一些实物黄金,现打算出售,我的问题是在交纳增值税时,可否按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按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差额按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商贸企业通过银行购买的实物黄金,不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 “金融商品转让” 的征税范围,不能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以 6% 税率缴增值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 13% 税率全额计税(一般纳税人)。以下是政策依据、税务处理与实操要点:
一、核心政策判定
1、金融商品转让范围限制: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金融商品转让仅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实物黄金属于 “货物” 而非 “金融商品”,不适用差额计税。
2、货物销售增值税规则:实物黄金(包括银行购买的实物黄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商贸企业销售时应按 “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13% 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2023-2027 年减按 1%),按全额计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 / 征收率)),无差额扣除政策。
3、特殊渠道黄金政策: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在特定条件下(如未实物交割、投资性用途等)可适用免税或即征即退等优惠,但银行渠道购买的实物黄金不适用该类政策。
二、两种模式税务处理对比
实物黄金销售(商贸企业)销售货物13%(一般纳税人);1%(小规模,2023-2027) 全额计税,无差额扣除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基金)金融服务6%(一般纳税人) 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实操要点
1、税务申报:按 “销售货物” 税目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凭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率通常为 13%)。
2、特殊情形:若为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且交易标准黄金,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1 号规定,结合交割与用途适用免税或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仍按 13% 计税。
3、合规风控:留存购买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凭证,确保计税依据准确,避免因适用税目错误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