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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有效吗

2026-02-17 02:01:5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甲公司为一家水果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乙公司为一家果汁饮料灌装生产销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丙公司为一家农业种植企业,享受自产农产品销售增值税免税政策。三家公司注册地址为一个园区内,同属于一个控制人下的关联公司。为了发挥各产业优势、更好更快地发展,三个公司独立运营问题较多、不利于共同发展,我们拟对三家公司进行合并。请问:若三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保留甲公司,将乙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与丙公司(农业种植公司)的业务合并到甲公司,但业务核算还是明确分为水果初加工业务、果汁饮料灌装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进行,这样核算是否还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合并后分别核算,可继续享受农产品初加工、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但高新技术企业 15% 税率、研发加计、增值税加计扣除需重新认定与合规管理,不能直接承继乙公司原资格。
1. 甲公司原有:水果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减免)
可继续享受: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核心要求:
业务范围严格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 号),仅限清洗、分级、冷冻、包装等简单物理处理,不改变农产品本质。
与果汁灌装、种植业务分别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未分别核算不得享受。
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承继原优惠;一般性税务处理不影响项目优惠本身。
2. 丙公司原有:自产农产品销售(增值税免税)
可继续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要求:
种植业务独立核算,自产自销,外购农产品销售不免税。
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列明的初级农产品。
与初加工、灌装业务分别核算销售额、进项税,混用则无法免税。
3. 乙公司原有:高新技术企业(15% 税率、研发加计、增值税加计扣除)
不能直接承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企业整体资质,合并后甲公司需重新认定,原乙公司资格失效。
重新享受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合并后甲公司整体符合高新认定条件(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收入占比≥60%、研发费用占比达标、科技人员占比≥10% 等),重新取得高新证书方可适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并后果汁灌装业务的研发支出,按规定归集(辅助账、项目管理),可享受100% 加计扣除(制造业 / 科技型企业),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增值税加计扣除:果汁灌装属食品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按 10% 加计抵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政策),需单独核算该业务进项、销项,与免税 / 简易计税业务严格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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