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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出租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2026-03-04 15:07:5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08年购入房产,购入时没有抵扣进项税,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多次对房屋装修改造,发生装修改造费用,直接费用化,并且抵扣了进项税。现将房产对外出租,增值税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话,自用期间发生装修改造费用能否可以抵扣?对于整个房产对外出租的行为属于专用还兼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若贵公司选择将房产对外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自用期间发生的装修改造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

依据及分析:

政策核心原则: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7〕9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购入/租入不动产后支付的装修费、维护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若该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若不动产全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所有进项税额(包括装修费)均不得抵扣。
若贵公司仅将该房产用于出租(且选择简易计税),则属于“专用”;若同时存在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如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等),则可能涉及“兼营”,需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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