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增值税法后个人借款给一个公司,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收到的利息交增值税吗?怎样计算?不享受10万免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适用3%减按1%计算。
文件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贷款服务的定义:“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相关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可以向居住地、业务发生地、或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个人借款利息收入不适用10万元免税政策,可以减按1%计算交纳增值税,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