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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对应进项税是否可抵扣

2026-03-11 15:20:5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合同未履约情况下任一方收取的违约金对应的律师费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合同未履约时,任一方收取违约金对应的律师费进项税, 通常不得抵扣。
一、核心判断规则(2026 年《增值税法》口径)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服务(律师费)用于非应税交易(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 / 视同应税的经营活动);
2、该非应税交易取得了经济利益(如违约金、赔偿款)。
二、合同未履约违约金的定性
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销售 / 服务,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增值税),属于非应税交易。
收取违约金属于经营活动延伸、取得经济利益,完全符合上述 “不得抵扣” 的两个条件。
三、实务区分(关键)
1. 不得抵扣(绝大多数情况)
合同完全未履行,仅因违约收取违约金,为追索该违约金支付的律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例:采购合同签订后买方取消订单、卖方未发货,卖方收违约金并付律师费,该律师费进项不能抵。
2. 可以抵扣(少数例外)
若合同已部分履行(已发生应税销售 / 服务),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应征增值税),则为维护应税交易权益支付的律师费,进项税可以抵扣。
例:卖方已发货、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价外费用,计税),对应律师费可抵。
四、实操要点
1、发票要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2、用途判断:律师费必须直接对应应税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项目。
3、账务处理:不得抵扣的律师费进项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 营业外支出,不做进项抵扣。
五、一句话总结
合同未履约、无应税行为发生时,收取违约金对应的律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合同已履约、违约金属价外费用时,律师费进项税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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