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今年4月份与T国A公司及香港B公司共同签订合同,为纪念T国与我国建交X年在我国举办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有两国政府之间的会议,记者招待会,商品展览销售会,商品广告等。合同中签订我公司负责会议会展的筹划安排,及广告策划发布,但是所有活动的费用均由T国A公司将款项汇入我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分别支出。这个活动目前还没有结束,款项是分笔汇来的,用完一笔再汇一笔,合同中没有明确各项活动的具体费用,也没有总金额,随时发生随时汇款。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如何确定业务收入额,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所有支出取得的发票均是我公司的抬头,国外公司不需要发票),是否需要补签合同。
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营业税的收入额可以实际收到的价款来确定。由于所有支出取得的发票均是你公司的抬头。收到款项时应记收入,支付款项时记支出,不需要补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