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1.当前建筑施工中带垫资情况普遍,且数额巨大,按税法要求应按工程进度缴纳营业税及税加,能否拖延确认收入,最后这方面有没有新的相关税收政策?
2.甲方以房产设备抵工程款,涉及营业税、契税等,乙方还有其他税收否?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专家解答如下:1、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依据:财税[2003]16号
2、乙方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