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制造企业,产品为4驱乘用车,且产品均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即公司不直接出口。即外贸企业属买入公司产品后再出口的销售形式。
2007年12月31日前,公司出口的整车散件(SKD)均按排量所对应的整车消费税税率上缴消费税,并据此开具出口货物缴款书,外贸企业按整车消费税率及出口货物缴款书等进行全额退消费税。
2007年12月28日,公司出口了一批整车散件(SKD),对应的消费税率是9%,并于2008年1月2日开具了出口货物缴款书。
春节后(2月18日),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海口等相关部门告知该外贸企业,根据2008年1月30日,2008国税函[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退税率文库的通知》,该批整车散件(SKD)出口退(消费)税率为5%,海口等相关部门以出口退税率和公司的消费税征收率不一致为由,拒绝为外贸企业办理退税。因此,该外贸企业向公司提出:以出口退税率5%为依据,重新开具发票及出口货物缴款书。而当地的主管税务局给公司的意见是:出口退税率不能代替征收率,只能按征收率计征消费税。
请问专家:
1、公司通过外贸企业出口整车散件(SKD),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公司直接出口整车散件(SKD),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1、征收率与出口退(消费)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公司该如何缴纳整车散件(SKD)消费税?外贸企业该如何退税?
2、外贸企业遇到政策调整,该如何处理这种差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公司通过外贸企业出口整车散件(SKD),需要缴纳消费税。公司直接出口整车散件(SKD)也需要缴纳消费税。
2、征收率与出口退(消费)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按销售时的税率交消费税,外贸企业按实际退税率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遇到政策调整,调整前发生的业务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调整后发生的业务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