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05年1月份代理进口货物一批,价值100万元(有一部分石材还在我公司仓库内)。当时约定按自营进口再销售给被代理企业操作,所以进口时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作为我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了,可是被代理企业由于市场及资金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提货付款,只是通过其他企业(被代理企业的欠款方)零星付了20万元,我企业只能挂往来帐户,没开票做销售处理,由于我企业是做外贸业务,很少有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因此近期我公司在申报时经常被锁机,原因增值税附太低,想请教专家我企业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情?这20万元其他企业代付的款项能开票走销售吗?还是不管将来谁付款先将所有的100万元的票全部给被代理企业开齐挂应收款?目的是尽快将留抵的进项税抵掉。如不能怎麽办?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风险?请专家提示最佳处理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将所有的100万元的票全部给被代理企业开齐挂应收款,20万可冲应收款。这样处理不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