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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财税[2006]33号 |
专家回复 | 我又查了一下以前的规定,应可以抵扣: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国税发[1993]156号 对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前外购酒精已纳税款无论什么原因造成没有抵扣完毕,2001年5月1日以后均一律不得抵扣。国税发[2002]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