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公司是生产酒精的加工企业,酒精要缴纳消费税,在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上,我们总是认为其中存在有“重复计税”的问题,违背了“税不纳税”的原则。
含税销售额÷1.17×0.17=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1.17×0.05=消费税
这个含税销售额÷1.17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但其中含有代消费者缴纳的消费税。假定销售收入为100元,增值税就是17元,这其中含有消费税5元×0.17%=0.85元;含有消费税5元×0.05=0.25元 两项合计1.10元,这1.10元就是“税上加税”。
我公司年酒精销售收入10.5个亿,“税上加税”额度=105000万元×1.10元÷100=1155万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我们认为: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应该=含税销售额÷1.22%,即0.17+0.05
这样才公平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的理解完全正确,看来你对税法的理解还是比较深刻的。不过目前税法确实就是这么规定的,没办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