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一、增值税规定,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以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收入额计算销项税。
消费税规定:包装物押金:“酒类”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收入额计算销项税。
但练习题上讲处理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基础是一样的,都是“啤酒与黄酒以外”的所装物押金,是教材错还是练习题错?
问题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关于出售旧的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非油艇类),是否跟油艇类一样的规定,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未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因为实务中我公司就出售过旧的固定资产,因未超过值就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未征税。是教材错了,还是实务中税务人员操作错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教材是正确的。
二、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未超过原值的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