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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酒类消费税界定

2009-05-07 18:08:45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1、公司生产一种保健酒,主要用白酒和黄酒作为酒基,使用中药等材料进行浸泡,酒精度为30多度,白酒和黄酒比重为3:1。

2、根据国税发[1993]153号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公司按照其他酒——复制酒(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来进行消费税10%,交纳消费税。

3、税务局提出质疑认为白酒比例较大,应该按照粮食白酒界定。

请问如何判别,请详细说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对照文件规定,个人认为属于其他酒,按10%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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