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请问关联企业间借款如果不付利息,有没有什么税务风险或其他问题?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是一样的!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要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根据国税发[2009]2号 的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造成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0。5-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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