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位于南京的中外合资的摩托车生产企业,近年来以出口销售为主,采用的是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方式,由于出口摩托车免征消费税,所以操作程序上没有问题。
由于去年的金融危机影响,我公司改变了出口销售模式,由直接出口改为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以他自身的名义办理出口,我公司只面对国内的这家外贸公司。由于内销摩托车不能免税,销售给外贸公司的摩托车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于是我公司交消费税,外贸公司在办理完出口程序后到税务局凭缴款书退还消费税,对于此程序我公司也没有任何疑问。
问题是,我公司出口的摩托车产品,大部分是以散件的形式进行包装、运输的,在销售的时候发票开具的是“摩托车全套散件”,外贸公司在报关单上业报的也是“摩托车全套散件”。而摩托车全套散件,不在消费税的征收目录里,我公司也无法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那么是不是销售给外贸公司用于出口的摩托车全套散件,不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可以不予考虑消费税呢。
该问题困扰我公司已久,希望专家从财税政策的角度,找出支持或者反对上述操作的文件,从税收征收原理的角度给与清晰的指导,多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个人的观点,实质重于形式,不能因开票写成散件就不交消费税。要按摩托车交消费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你的理解也有道理。本人建议你公司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这样比较符合税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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