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1、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请问“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什么?
2、为什么财税(2006)33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已废止,此与新消费税率表的相关税目都一致?还是因为新税率表已增加此子目,故以前的文号相应的应废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个人认为是指在零售环节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
2、因为新税率表已增加此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