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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009-05-18 21:14:16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7年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对外投资评估值2000万元,评估增值500万元,按照国税法【2000】118号文件及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的规定(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我公司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资产转让所得500万元分5年确认,2007年确认了100万元,另外400万元作为纳税调减项调减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我公司将以上投资以2000万元对外转让,请问我公司在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将2007年做纳税调减的400万元做全额调增?还是继续可以按分5年确认所得,在2008年调增100万元?另外,因我公司在2008年是亏损,税务局有关人员提出:应该将剩余的400万元,乘以适用税率,分别在剩余的4年内单独将税款缴纳,而不应该作为纳税调增项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请问税务局方面的这种想法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继续可以按分5年确认所得,不需要单独缴纳。可以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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