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所民办学历高校。但也举行各种培训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指引,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第三条第二项是这样写的:
第三条 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第二项.“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我的理解是即然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那么我公司的培训费是否可以不交纳营业税。现地方税局以我公司未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为名,不给予免税处理。请问老师:关于这类问题国家有相关明确的政策吗?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其不交纳营业税吗?烦请给我一点详细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只有这个文件,没有其他更具体的文件规定了。需要交营业税。没有其他免税文件规定。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你们若有异议,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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