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宁波某外贸公司(内资)的财务人员,在09年初退税申报的操作中遇到收购业务中增值税发票我司已认证、入账、付款,而销货方在操作中该增值税发票“作费”后,又做补充纳税申报、交税。[2008]年33号文件规定:销售方违规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一般性违规,只要销货方进行补纳税申报和交纳相应的税款,购买方就可以将该发票进行抵扣。而税务管理部门是归税务征管科核查且有相应的管理系统,在退税政策中失控发票销货方补交税款、经稽查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但没有关于作费发票的文件,请教老师做为外贸企业我们如何进行退税申报操作?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要求销售方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你公司将此证明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