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前老师答复是作为预收款销售方式,货物发出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皖国税函(2008)010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请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是什么时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非相关内容,以下是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开具了发票,应该于收款并开具发票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